为了规范执行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对现行有效的执行规范进行了梳理,形成了一套以操作规程为核心、覆盖执行工作各重要节点的执行案件办理规范。小编整理了“规范”当中不得查封的财产相关内容,供法律人办理执行案件参考使用。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15号)第五条。
▍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中不应将企业*组织的*费作为企业财产予以冻结或划拨的通知》(法〔〕号)规定:
“企业*组织的*费是企业每个*员按月工资比例向*组织交纳的用于*组织活动的经费。*费由*委组织部门代*委统一管理,单立账户,专款专用,不属于企业的责任财产。因此,在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或划拨该企业*组织的*费,不得用*费偿还该企业的债务。执行中,如果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企业的资金存入*费账户,并申请人民法院对该项资金予以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项资金先行冻结;被执行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项资金属于*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冻结。”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的批复》(法复〔〕6号)第三条规定: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经费包括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的比例向工会拨交的经费,以及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人民*府的补助等。工会经费要按比例逐月向地方各级总工会和全国总工会拨交。工会的经费一经拨交,所有权随之转移。在银行独立开列的“工会经费集中户”,与企业经营资金无关,专门用于工会经费的集中与分配,不能在此账户开支费用或挪用、转移资金。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不应将工会经费视为所在企业的财产,在企业欠债的情况下,不应冻结、划拨工会经费及“工会经费集中户”的款项。”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禁冻结或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通知》(法〔〕号)规定: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是采取企业、社会、财*各承担三分之一的办法筹集的,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设立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具有专项资金的性质,不得挪作他用,不能与企业的其他财产等同对待。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将该项存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专项资金作为企业财产处置,不得冻结或划拨该项资金用以抵偿企业债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19号)规定:
“……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的债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粮棉油*策性收购资金形成的粮棉油不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的通知》(法〔〕号)规定:
“……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的粮棉油收购资金及由该项资金形成的库存的粮棉油不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队、武警部队、*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8号)第十五条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移交、撤销、脱钩的企业的案件时,认定开办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得对开办单位的国库款、*费、财*经费账户、办公用房、车辆等其他办公必需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保全和执行措施。”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得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办公楼、运钞车、营业场所等进行查封的通知》(法〔〕28号)规定:
“……对确应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人民法院亦不宜采取查封其办公楼、运钞车、营业场所的措施。”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5号)第34条规定:
“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冻结、划拨,并可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营业场所。”
9.《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年4月28日)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问题的通知》(法〔〕1号)规定:
“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旅行社的案件时,遇有下列情形而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1)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2)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3)旅行社破产后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4)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情形。除上述情形之外,不得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同时,执行涉及旅行社的经济赔偿案件时,不得从旅游行*管理部门行*经费账户上划转行*经费资金。”
1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问题通知》(法发〔〕4号)
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按照业务规则收取并存放于专门清算交收账户内的证券、资金(条文略),以及第七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按照业务规则要求证券公司等结算参与人、投资者或者发行人提供的回购质押券、价差担保物、行权担保物、履约担保物等担保物,在交收完成之前,不得冻结、扣划。”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年4月24日)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基金份额独立于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自有财产。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基金份额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投资人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基金份额。”
13.《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2号)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只能用于担保期货合约的履行,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0号)
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1号)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资金或有价证券(条文略)。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能否查封药品批准文号的答复》(〔〕执他字第2号函)规定:
“药品批准文号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准许企业生产的合法标志,该批准文号受行*许可法的调整,本身不具有财产价值。因此,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对药品批准文号不应进行查封。”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民一他字第26号]规定:
“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贷款账户能否冻结的请示报告〉的批复》[()执他字第8号]规定:
“……因此,在执行以银行为协助执行人的案件时,不能冻结户名为被执行人的银行贷款账户。
河北律融律师事务所简介:
修身治业明德弘法
河北律融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是经河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金融、法律”服务为核心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3。本所办公地址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怀特商业广场C座室,联系-。
河北律融律师事务所地理位置便利,办公设施先进,办公环境优美。本所拥有优秀的律师团队,专职律师、律师助理30余人,均为本科、研究生学历,知识结构专业。律师团队主要执业成员均具有律师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等法律、证券资质,执业经验丰富并具有高度的责任心。本所秉承“专业高效、诚实守信、客户至上”的服务宗旨,坚持“勤勉尽责、务实创新、团结合作”的执业理念。
本所由专项金融律师发起,由各证券金融专家、财务管理专家、知名院校讲师、顾问加盟,致力于打造法律服务领域的顶尖品牌性律所。被业内誉为“法律界的金融家,金融界的法律家"。
主要业务领域1银行、资产公司诉讼催收、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公司挂牌、上市、投融资、公司并购重组、私募债等金融、资本市场法律事务;2擅长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公司治理、合同审查、企业法律顾问、诉讼及仲裁等相关法律业务。本所在市场经济环境大背景下,积极探索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努力创造全新的法律服务模式,并进一步建立了以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企业信息咨询管理公司、投资公司等服务机构密切合作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的客户服务平台,并通过这一平台,为客户提供法律+财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金融服务+互联网等全方位服务。走出去,请进来
本所在不断积累律师理论及实务经验的同时,成功进行了金融、资本领域的跨界。一方面定期邀请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来所进行业务研讨、交流;另一方面定期选派律师参加专业性的研修班进行学习、培训,秉承着“走出去,请进来”的理念,不断提高律师的各种服务技能,从而为本所承办大宗案件及项目运作打下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本所有信心、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专业、务实、高效的法律及增值服务。?办公环境
主要业绩1不良资产处置方面本所律师团队服务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方面的主要业绩:本所律师团队已经成功入库并办理多家银行数百起个贷、消费贷纠纷案。本所律师早在年就参与办理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对唐山地区76户企业打包处置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团队已入库并成功代理中国信达、中国华融、中国长城等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多起不良资产处置纠纷案。本所律师团队多次接受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河北分公司委托,参与收购、处置不良资产,出具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作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河北分公司专项顾问,参与收购、处置不良资产,出具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作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河北分公司法律顾问,常年出具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作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入库律所,成功代理其不良资产处置纠纷案。2企业法律顾问方面作为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方面的主要业绩:本所律师先后担任河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中国润滑油协会、河北海鹰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河北双星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河北炫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河北绿野阳光家居广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码:)、河北保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代码:)、河北三行汽车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代码:)、河北凯隆固异特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代码:)、河北瀛都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代码:)、河北省医药公司等几十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3石交所挂牌上市业务本所律师团队办理石交所挂牌业务中的主要业绩:自年10月29日,石家庄股权交易所开市至今,本所律师团队已经成功服务多家企业挂牌、上市,较为典型的有河北绿野阳光家居广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码:)、河北保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代码:)、河北三行汽车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代码:)、河北凯隆固异特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代码:)、河北瀛都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代码:)等多家企业。本律师团队系石家庄股权交易所第一批律师会员,经验丰富。年,本律师团队及其同事曾为原所争创了律师服务业第一的佳绩,得到了石家庄股权交易所的充分肯定,且部分主办律师被特聘为专家顾问。4新三板挂牌上市业务本所律师团队办理新三板挂牌上市业务中的主要业绩:本所律师团队执业成员具有律师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等法律、证券资质,且新三板扩容前即已进行了新三板挂牌相关法律技能的学习、研究,属河北领先。该律师团队作为河北海鹰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挂牌新三板的专项顾问,已于年7月8日辅导海鹰环境成功挂牌新三板。在服务本省企业新三板成功挂牌的河北律师中位居前列。且本所建有已挂牌企业法律服务部,专为已挂牌企业提供保姆式法律服务(日常服务+新三板专项服务),协助企业规范的同时对企业进行上市辅导,助力企业进入资本市场更高板块。5私募基金方面本所律师团队服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方面的主要业绩:本所律师团队执业成员具有律师资格证+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等法律、证券资质,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及私募基金产品设立、募集、备案、投资管理、退出等方面,提供全程合规、风控法律服务。截止年8月1日,在服务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的河北律师所中位居第一(理财网统计公布数据),得到了企业的高度认可,且与多家私募基金管理人达成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工作。在帮助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规范的同时,协助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运营,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投融资、项目推介、尽职调查、投后管理、项目退出等服务。6企业私募债、转公司债方面本所律师团队服务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面的主要业绩:
本所律师团队多次受到石家庄股权交易所特邀,出席河北省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唐山海港港兴城市建设维护有限公司、河北河山工贸有限公司等公司拟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风控会,出具风控意见。
7金融保险方面本所律师团队服务金融保险公司方面的主要业绩:年3月,应邀为太平洋保险公司藁城分公司作《财富保障与传承》的法律培训。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河北律融律师事务所专注“金融专项”法律服务,力争打造法律服务领域的顶尖品牌性律所。为客户单位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及增值服务,助力客户成功!联系我们
—